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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马艳霞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3/1 10:07: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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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快速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丙某系多年好友关系,2017年10月,乙某、丙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甲某借款100000元,甲某考虑到朋友之间的情谊,便将现金100000元借给乙某和丙某,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乙某与丙某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剩余本金至今未予偿还,甲某无奈诉至法院。

审理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乙某、丙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甲某借款,由甲某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甲某要求乙某、丙某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某还主张乙某、丙某向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因双方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法院对甲某主张的利息未予支持。该案最终判决:一、由乙某、丙某偿还甲某剩余借款本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二、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司空见惯,大多时候,大家总是出于情谊、面子等原因,不愿意对借款的归还期限、利息等问题进行白纸黑字约定,但往往在发生纠纷后,才追悔莫及。法官提醒大家,即便是亲友,也应该“丑话说道前头”,白纸黑字对借款相关问题进行约定,这样才不至于事后“红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