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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帮他人转钱虽未获利,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贺晓芬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3/3 10:09: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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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涉案被告人徐某某、张某、康某某、陈某因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被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本案现在一审审理中。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底,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某社交软件添加一昵称为“阿森”的好友,该好友让徐某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找人使用各自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帮助其转移资金,并承诺每转移10000元给其100元报酬。徐某某便找来被告人张某、陈某、康某某承诺,每人按要求转账一天给500元报酬,后徐某某便将四人的银行卡卡号发给“阿森”。2021年8月25日至9月7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张某、陈某、康某某使用各自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总计帮助“阿森”转移非法资金364307元。截至案发“阿森”未按照承诺向徐某某支付任何报酬,徐某某亦未向张某、康某某、陈某支付约定的报酬。

法官提醒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不断增长趋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下游犯罪分子为获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转钱、套现的行为,虽然其事前没有参与诈骗犯罪的通谋,不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但其事后帮助转移、取款等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四名被告人在利益诱惑面前迷失方向,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帮助他人转账的行为虽未获利,但四人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使受害人的损失难以挽回的同时,也将面临牢狱之灾。所以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正确保管合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结算系统,不要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