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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多元调判促和谐 充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褚雯婕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3/10 9:10: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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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敦煌市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妇女节、首个女法官国际日,敦煌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也都在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3月8日一早,敦煌市法院第二法庭内正在调解一起离婚案件。李某、刘某系夫妻,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常无故怀疑李某,继而实施家庭暴力,李某无法忍受,曾经起诉刘某要求离婚。但由于开庭时刘某表示孩子小不愿意离婚,且向刘某保证改正错误、珍惜家庭,双方调解和好。后因刘某仍会在不理智时实施家庭暴力,李某无法忍受,便于今年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了解当事人的具体生活情况,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与李某、刘某共同居住地的村妇联主席、人民陪审员一起就该案开展多元联动调解。承办法官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方面向当事人做了释法明理工作;村妇联主席就妇女权益保障、子女照顾等方面进行了耐心调解;人民调解员就生活实际问题与当事人进行了说服沟通。通过多元调解沟通,重点做通了刘某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二人同意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二人分担、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第三法庭内,正在宣判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2010年2月,张某和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赵某某由张某抚养,赵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00元。但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物价逐年上涨,赵某某逐渐长大,每月208元的抚养费已不够赵某某学习、生活所需。因张某一直未再婚且收入有限,与赵某协议增加抚养费未果,赵某某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该案中,张某和赵某于2010年2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赵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00元,双方达成的协议已逾10年,结合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对赵某某要求赵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赵某自宣判之日起每月给付赵某某抚养费560元,直至赵某某年满十八岁独立生活止。

3月8日下午,七里镇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保护了阳关镇妇女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于某系敦煌市阳关镇某村村民,于2017年12月与闫某协商一致,并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由闫某将自己所有的1.56亩地和于某承包的1.39亩地进行更换。换地后,于某在置换的1.56亩土地上种植玉米。经过用心耕种,玉米长势良好,投入市场买卖每年至少可收入2000元。2021年5月,闫某未经于某同意,擅自将于某的玉米毁损,造成于某的经济损失,于某遂诉至敦煌市法院七里镇法庭。案件受理之初,闫某辩称案涉土地2017年之前一直是其在耕种,认为1.5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始终属于自己,不认可置换土地的事实。于某又因不认识字,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坚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自己,双方吵得不可开交。鉴于此,承办法官立即动身与原被告前往村委会了解土地置换具体情况、现场查看土地现状,结合于某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了案涉1.5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属于某所有。在村委会,承办法官与村委会主任一起耐心地向闫某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终于,闫某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表示愿意返还土地。最终,经过耐心调解,双方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闫某返还于某承包地1.56亩,赔偿玉米损失13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多年来,敦煌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中,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原则 ,充分发军审判职能,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维护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