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执行工作会议中,敦煌市法院执行局分管领导进一步强调了执行过程中报告财产的重要性,要求切实做好报告财产这一执行措施,杜绝被执行人不报告、假报告的行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为此,敦煌市法院执行局积极贯彻落实,督促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自执行局开展报告财产工作后,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多数被执行人主动到院申报其财产情况,表达其对于执行的意见,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履行。其中敦煌法院在执行甘肃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时,首轮全面查控中未查询到其开户信息,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督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时到院如实申报了其公司财产情况,申报信息中该公司有开户账户且其中有余额可供执行,借由该公司的申报信息,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现将报告财产简单介绍如下:
一、报告财产的主体。申请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
二、报告的范围及事项。被执行人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债券;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动产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利:债券、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以及其他财产。
三、不报或假报的结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报告财产令给被执行人戴上紧箍咒,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法律文书,亦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执行措施,有益于对下一步执行工作的分析判断及顺利开展,有助于法院更好、更快的速获、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利于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尽早实现申请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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