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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问世间情为何物,切莫以“财”相许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万晓波、徐辉汇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4/6 8:43: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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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请客吃饭、互赠礼物等各种娱乐活动都需要 “财”来支撑,而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再,曾经的甜言蜜语都烟消云散,热恋期的一分一厘,都要算的清清楚楚。    

【案件情况】

近日,敦煌市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7年至2018年,李某多次向马某借钱,马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李某打款合计8万余元。截止马某起诉之日,李某尚未还款。经法官了解,马某与李某曾是情侣关系,遂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疏通两人的心结,虽然感情结束了,但为了金钱对簿公堂,未免不值得。最终,法官成功调解了这起案件,李某分期偿还马某的借款,直至还清为止。

【法官寄语】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谊,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因此出现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直至对簿公堂。为避免此类纠纷,法官建议,在情侣之间、亲友之间进行款项借贷时,可依循“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及时明确来往款项的性质。即便双方系熟人关系,包括具有亲密关系的情侣关系、亲戚关系,对于来往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双方应说明白款项性质,避免事前碍于情面模糊款项的定性,事后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第二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当双方具有借款合意并明确款项为借款时,为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应签订借款协议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并书面约定借款合同的关键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用途、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及计算方式、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第三步:现金交付难以留存书面证据,尽量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或归还借款。建议在转账时留言或发红包时备注清楚,或者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事后保存转账凭证或者聊天记录,以备日后之需。借款到期或双方分手后,出借人可以要求对方偿还。而恋人之间的正常生活消费,比如互赠礼物、请客吃饭等琐碎的花销,以及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可视为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