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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自以为“占便宜”,其实是犯罪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殷庭虎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4/8 8:55: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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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深夜多次到他人承包地中偷窃农产品被依法查获。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女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1年9月底,被告人王某利用晚上天黑及群众休息的时机,先后三次盗窃同村李某苜蓿地中已经打包成捆的6个苜蓿墩子169.3公斤及邻村杨某苜蓿地中割倒晾晒的苜蓿61.6公斤,并拉回自己家中,案发后被依法查获。经鉴定,被盗的苜蓿的价格分别为389元、132元,合计521元2021年10月初,王某同样深夜到同村村民棉花地中,偷摘两塑料编织袋棉花,被村民发现并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被盗棉花的重量为17公斤,价格为187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被盗的棉花也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708元,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虽然王某盗窃的只是地里割下的苜蓿以及生长的棉花,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1000元”的标准,但是其在不到一月之内,4次到他人承包地实施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