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
基本案情
刘某在敦煌市经营酒吧,王某曾是该酒吧员工。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刘某拖欠王某工资,刘某于2022年2月22日向王某出具欠条载明欠王某工资20668元,王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敦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享有索要劳动报酬的权利。王某为刘某经营的酒吧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故应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刘某欠王某劳务报酬20668元,有王某提交的欠条及双方的微信聊天截图为证,故对王某要求刘某支付劳动报酬206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者想要以普通债权直接向法院起诉,需具备两个条件:一、劳动者必须持有用人单位开具的工资欠条;二、双方均认可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且两者之间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或者其他涉及劳动关系等问题都没有争议。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拖欠工资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或者雇佣者以无力支付工资为由拖欠劳动报酬,最好让其写欠条,这样协商索赔不成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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