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高某某欲购买被告陈某某房屋一套,并于2021年2月9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交纳20000元定金。但原告于2021年2月16日表示自己不购买该房屋,让被告自己处理该房屋并退回20000元的定金。原告的理由是自己原有的房屋无法售卖,筹集不到资金无法购买被告的房屋,并提前告知被告自己无法购买,所以要求被告退回定金。但被告表示原告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无法购买,是原告先违约。双方就该协议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高某某遂将被告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退还定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掌握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其语言和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协议,最终导致协议未能实际履行,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定金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如果给付定金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作为一种交易中的习惯用语,担保作用是单向的,仅担保收受方的利益不受损害。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如果未对收受方造成损失,收受方应当全额返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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