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8月,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定贺某应向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50万元,同时对贺某名下的丰田越野车进行诉中查封。判决生效后,贺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2020年12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贺某向王某书面保证,将丰田越野车售卖后还钱,王某遂同意解除对丰田越野车的查封。贺某在丰田越野车解除查封后,将该车辆售卖给他人,取得售卖车款97万余元,优先偿还该车辆抵押借款20万余元后,将剩余的77万余元转移,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达77万余元,情况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注意!以下行为属于抗拒执行情节严重!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寄语: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该案中贺某明知法院生效判决案件未履行完毕,假意执行和解,解封车辆,却在车辆卖掉后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转移售车款,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意图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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