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5日 星期日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执行故事】敦煌市法院:无力还款,公司以物抵债清偿欠款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马冰阳、黄鹏程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6/9 8:53:39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敦煌市某公司经营期间赊欠宋某食材款12000元未能偿还,宋某索要未果遂诉至敦煌市法院。

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并划扣账户存款3068元。因该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无力偿还宋某剩余欠款。执行法官在核实了该公司确已停止经营且无力还款的情况后,考虑到申请人宋某经营一家餐厅,遂积极协调双方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清偿剩余欠款。最终达成该公司以其自有资产风幕柜、保温锅等物品折价抵顶剩余欠款的以物抵债协议,并在执行干警的参与和协助下,完成物品交付,案件得以执行完毕。申请人宋某的权益得到了维护,被执行人的还款压力亦得到了缓解,实现了双赢。

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有给付,进而使原有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但该以物抵债方式仅限于双方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