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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签字即担保?且听法官说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马艳霞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6/21 15:53:4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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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于某某为装修新房向好友施某借款4万元,施某同意借款但要求于某某提供保证人,于某某便找到舅舅徐某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施某多次向于某某催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于某某偿还借款并由徐某承担保证责任。于某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徐某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字时不知道签字就是要做担保人,并没有提供保证的意思,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于某某向施某借款事实成立,应当承担依照借条载明的金额承担还款责任。徐某虽在借条上签字,但没有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施某亦无证据证实徐某有担保意思,故施某对于某某的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判决于某某偿还施某借款4万元,驳回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且听法官说:并非在欠条或者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字就意味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贷关系中约定了保证人及保证责任,规范的做法为单独签订保证合同或者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对保证的金额、期限、方式、范围等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在民间借贷中只有欠条、借条等债权凭证,想要成立一个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出借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写明“保证人”或“到期不还,保证人愿承担责任”的文字,以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