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各种交往联系纷繁复杂,经济活动、商业往来中往往蕴藏着各种风险,当事人有没有较高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能否及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的结果可能有着天壤之别,那么如何才能防范“执行不能”风险发生呢?敦煌市法院执行人员通过长期的执行实践,总结出下面六条干货,分享给大家,以期与申请人一道,共同提高执行质效。
一、了解对方的经济情况、收入来源、有无履行能力。
案例:李某与胡某在同一单位上班,胡某遂向李某借款,但胡某借款后一直拖延未还,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到庭称其与胡某系同事关系,了解胡某的经济情况,提供了胡某的退休工资、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收入来源,并积极配合执行干警联系胡某所在单位,截留胡某的部分收入、提取胡某公积金,案款得以执行完毕。
二、在法律行为成立前,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
案例:2018年1月18日何某因资金不足向某银行借款,以其购买的房屋进行了抵押,敦煌市某公司提供担保,银行遂向何某发放了贷款,但何某逾期未偿还。在执行过程中,银行表示先拍卖何某抵押的房屋,剩余案款由提供担保的公司偿还,最终该案执行标的全额执行完毕。
三、诉前/诉中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案例:张某与甘肃某公司系挂靠经营关系,张某在完成工程后,公司一直拖延,未结清工程的工程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成功足额保全了该公司的存款,经过两审,该公司仍未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法院遂解冻被保全的存款。
四、提供法院可能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案例:某物流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在承运工作完成后,该实业公司一直拖欠运输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该实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物流公司提供了实业公司在农商行的账户,通过对该账户的查询、冻结,最终将本案执行到位。
五、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协助执行人员查找被执行人。法院将视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案例:某物业公司与某石业公司,因石业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经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该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躲避,申请人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即主动寻找被执行人,多方打探被执行人的行踪,经过多日的查找,最终掌握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协助执行员找到被执行人。相较于执行员,申请人更加熟悉、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申请人主动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有助于案件早日执行。
六、当事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不要以身范险。
案例:张某在法院执行案件较多标的较大,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在后期的执行过程中表示要出售其房屋以偿还案件执行款,刘某在得知张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后,主动与张某取得联系,并了解到其买房原因。刘某因购房心切、贪图便宜,在未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只通过口头约定,便盲目的给付了张某预付款10万元,后张某拒不承认约定亦不返还预付款,最终刘某未能成功购买该房屋,反而成为了张某众多申请人中的一员。
七、申请司法救助
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如申请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符合条件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结语: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但法院执行就好比是医院看病,也会遇到各种“疑难杂症”,不能“包治百病”。
所以,一方面要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更多包容、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也要从自己做起、从事前做起防范风险,让更多的“早知道”变成“我知道”,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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