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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敦煌市法院:法官公正判决 当事人锦旗相赠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褚雯婕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6/29 9:18: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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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官公正办案,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为你们的细心和耐心点赞!”6月28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将写着“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敦煌市法院七里镇法庭,感谢法庭的干警们在办案过程中秉公执法、一心为民。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魏某租赁胡某的房屋用于经营。双方协商一致后于2021年3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租金每年20000元。合同签订后,胡某如约交付了租赁物,魏某交付2000元押金后至今未付租金,经胡某多次催要当年房租20000元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魏某给付房租20000元。

法庭上,魏某辩称,租赁胡某房屋共4个月,支付4个月房租后解除合同,交纳2000元押金属实,但押金应用于抵扣租金。因在租赁该房屋时装修花费了财产,胡某应折价赔偿。

审理中,承办法官查明魏某虽已搬离胡某的房屋,但却未向胡某返还房屋并交付钥匙,遂去租赁房屋处进行了实地勘察,经勘察,魏某在法庭的组织下于2021年9月15日向胡某办理了租赁物移交手续,将房屋钥匙交还胡某。胡某遂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魏某给付2021年3月28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房租9266.6元;2、判令魏某承担违约金4000元;3、判令魏某承担损坏财产费用合计3600元并承担鉴定费。魏某则辩称,因胡某不愿意继续租赁房屋,不同意支付房租9266.6元,因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财产损害3600元不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魏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胡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魏某使用,魏某未全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庭审中魏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胡某办理了租赁物移交手续,将房屋钥匙交还胡某,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据此,魏某应向胡某支付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的房屋租金9424.66元(20000元÷365天×172天),胡某要求魏某支付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的房屋租金9266.6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七条约定“……如果一方强行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全年费用的80%”,胡某未提交证据证实魏某强行终止合同,但魏某提前解除合同,应向胡某承担违约金,胡某要求魏某承担扣减房屋押金2000元后的违约金4000元,酌情确定魏某向胡某支付违约金2780元(9266.6元×30%),扣减魏某向胡某支付的房屋押金2000元,魏某向胡某支付违约金780元(2780元-2000元)。胡某要求魏某承担损坏财产合计3600元并承担鉴定费,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且未在诉讼中申请鉴定,故不予支持。魏某辩称因胡某不愿继续租赁房屋故不同意支付租金9266.6元、承担违约金,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魏某辩称胡某应折价赔偿其在租赁涉案房屋时装修花费的财产,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裁决如下:一、魏某支付胡某房屋租金9266.66元、违约金780元,合计10046.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因魏某不服,上诉至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两审结束后,该案在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得以顺利执行,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面鲜红的锦旗不仅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也饱含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敦煌市法院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