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因工需要,雇佣被告从事水电工工作,被告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其中一栋楼内的分水阀接头管崩裂,造成了部分财产损失。事发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造成开发商的地下室、墙面、两台电梯电机烧坏损毁等各项损失共计34800元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雇员受害和雇员侵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并未对雇员因劳务活动造成雇主财产损害的行为和责任做出专门规定,故该案应适应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通常而言,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风险也应当归于雇主,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只有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应当对雇主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该损失是被告造成的。公司内部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公司员工书写的书面证明和证人的证言,也只能证实被告当天负责管道打压试水工作,并不能证实被告存在擅自离岗等重大过失行为。且在事发当时,原告并没有提出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水管崩裂需要其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年底发工资时,因此而要求扣发其部分工资,而且对财产的损失数额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作为雇主对雇员的工作分工应该具体明确,并且要建立书面的工作记录台账,要求雇员签字确认。在财产损害发生后,应第一时间确定损失,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才不至于因雇员的工作职责分工不清,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导致雇主要求雇员承担损失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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