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救了我的公司”,被告马某对办案法官激动地说道。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的软实力及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能聚人聚财,而且更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肃州区法院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了“九条措施”,持续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以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近期,肃州区法院民一庭受理杨某、蒋某等8起与某集团公司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被告马某系某集团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挂靠某集团公司。自2017年起马某因分公司经营所需向原告杨某等8人借款累计750余万元,后因马某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如约清偿借款,杨某等8人遂将马某以及集团公司诉至本院,审理时,根据已查清事实,该集团公司不属于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主体,本案借款系被告马某的个人借款,法官将法律规定释明后,杨某等8人表示能够接受理解法律规定,但认为马某经营的企业已濒临破产,如果判决由被告马某承担还款责任,在执行阶段可能会造成执行难问题。办案法官综合考量,认为马某经营的分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也属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优良企业,如果判决被告马某承担还款责任,则必然导致被告马某经营的分公司破产。办案法官利用系统查询,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得知,被告马某作为申请人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标的6000多万元的执行案件,故承办法官决定以此作为突破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同意法官的调解意见,将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直接作为该8案的执行标的给付债务。
该案件的圆满调解不仅为原告的执行提供了保障,而且保护了中小企业的持续经营环境,充分体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用,切实解决了中小企业的急、难、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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