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在2006年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双方于2009年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判决需给付金额的基础上,赵某再多给付刘某后期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0000元,双方之间再无纠纷,赵某当时履行了钱款。后刘某因为治疗需要,多次就医,花费较大,便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但最终其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中刘某再次主张赵某赔付的相关费用未获得支持是因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当所致。首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次,结合该案来看,民事活动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法院组织下已经达成协议,原告刘某作为成年人,处分权利时对自己的后续医疗花费应有客观的了解,故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自主处分权利,共同协商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
该案中原告因为交通事故,身体遭受创伤,金钱遭受损失,但是因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处分不当,在走完所有诉讼程序后再无计可施,后悔莫及。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争议解决、诉讼程序中都轻率的处置了自己的权利,事后又后悔,再寄希望于司法程序,难度极大。所以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及面临纠纷解决的当事人,解决纠纷要慎重,珍惜手中的权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避免损失扩大,一旦处置不当,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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