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被告某建筑公司雇佣原告王某在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从事外墙墙体粉刷工作。施工过程中,原告因脚手架踏板断裂,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左侧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建筑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杨某将原告送到酒泉市某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期间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某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某全额支付。后经鉴定,原告王某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原告王某多次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赵静法官详细阅读卷宗、认真梳理案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围绕责任划分、赔偿数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分析各方利弊,对于原告王某来说通过调解可以快速拿到赔偿款,减轻原告的诉累,对于被告某建筑公司来说通过调解有助于化解工人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充分体现建筑公司的责任与担当,为建筑公司在后续用工中提供信用保障,最大限度减少对涉诉公司的影响,最终双方圆满达成和解。
此案的成功调解,妥善地化解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让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体现了法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警示劳动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避免事故发生;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购买意外保险,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