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自开展打击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朱某、余某、晏某、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1.2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至2022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余某、晏某、杨某得知通过境外非法软件可以赚钱,便下载非法软件,并结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代号为“黄鹤楼”、莱特警长”等上线,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同时,朱某、余某、晏某、杨某通过该非法软件发送广告,招揽“美宜佳”等客户,向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利用上述方式,被告人朱某、余某、晏某、杨某共非法获取、出售公民身份信息等共计5万多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余某、晏某、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规收集、获取、提供、出售个人信息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个人要增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泄露个人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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