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关于资金的性质,往往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法官会怎么判呢?
小李与小王因工作相识,两人认识后,小王以父母生病住院为由先后多次在小李处借款共计2万多,并承诺于某日还清。到期后,小李多次要求小王还钱,但小王一拖再拖,拒不还钱,小李无奈,遂将小王诉至法院。小王称,小李曾与其在一起恋爱过,原告给被告钱是自愿的。被告小王认为其与原告小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赠与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案涉2万余元是借款还是赠予存在较大分歧。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的转账为借款,不仅向法院提供了双方微信转账的凭证,还提交了被告微信发送给原告的借据,且能与双方的聊天记录内容互相印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万余元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述涉案款项系原告赠与,以双方曾存在交往关系为由抗辩,但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
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起到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凭证,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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