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亲友、同事担保,也许你以为只是签个字的事儿,却有可能让自己惹上官司,陷入债务危机。
2021年3月,小丽因买车缺钱向小文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由同事小梅为其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小丽分文未还,小文催要未果后将小丽、小梅诉至法院。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法院判决小梅对案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其仅对小丽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原《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责任,《民法典》实施后对此作了重大修改,即2021年1月1日之后作出的保证行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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