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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记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 作者:石培芳 责任编辑:阿克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21 16:50: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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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阿克塞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发展理念,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部署要求,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审执职能,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9年,借款人刘某为了盘活企业,充分利用敦煌旅游大环线资源,在亲朋好友的担保下,在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万元。运营期间,疫情来袭,“生意”遭受重创,面对到期贷款,刘某面临巨大困难,甚至每月的利息都不能按时清偿,信用社多次向刘某及担保人讨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刘某及担保人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信用社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进行冻结。在法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刘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多次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提出当下疫情严重,旅游人口急剧下降,旅游产业经营不善,短期内实在无力偿还,至此,本案的执行工作进入“死胡同”。

执行法官多方考量,对案件当事人面临的困境,经过走访调查,最终将双方当事人共同约至法院执行谈话室。

在执法官不断地劝解下,最终,所有担保人愿意拿出案件标的的20%用于偿还本案,借款人刘某当即拿出借来的27000元现金交于申请执行人信用社,并承诺会担起还款责任,努力赚钱清偿债务,另承诺,自己有一套房产,已经挂在中介公司出卖,出卖后立即归还借款。在借款人与担保人和谐的气氛下,信用社同意借款人清偿本案利息后,归还部分本金,即可盘活资金,继续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刘某与担保人对信用社的决定惊喜万分,双方握手言和。当天下午,刘某等人便前往信用社办理了部分还贷手续,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圆满解决的背后,也暗含借款担保的风险。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趋势,借款类执行案件剧增。执行过程中,不乏有担保人认为:“我只是担保人,法院不应该对我强制执行”,担保人有这样的想法无可厚非,但作为一个具有担保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担保的风险。

债的担保方式一共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生活中常见的有保证和抵押。本案中,担保人在银行签署担保合同后,该保证合同既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你为朋友的借款提供担保后,朋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还本付息,你将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法官提示:担保需谨慎,不要为一时义气,损害长久的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