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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遇“毁约” 当庭调解破僵局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谢雯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23 17:10:4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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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关注。近日,肃州区法院小额速裁庭柴丽团队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承办法官掌握案里案外实际情况,摸准当事人双方矛盾症结,将精力放到解开当事人心结上,将重心放到解决当事人争议上,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得到双方当事人满意的评价。

2022年5月,张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王某达成房产交易,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给中介公司和王某各支付了1万元购房保证金,并约定5日内王某腾房交钥匙,张某付首付款并于当日办理过户手续。因张某求房心切,凑齐全部房款欲提前交款办过户手续,兴高采烈的邀装修设计公司前去量房,可卖方王某称因个人原因毁约不卖了,张某觉得自己将全部理财产品取出不但损失了利息,还背了债务,卖主一句话就不卖了,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某退还购房保证金,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房价款10%的违约金及每天2‰的滞纳金,并要求与卖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接到诉状后也觉得委屈,因为家里老人过世不久,家人不同意将房屋卖出,想留个念想,过两年再卖,不是有意违约。

案件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本着源头化解的理念,决定通过做思想工作打开双方的心结,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听取双方意见,找到了“症结”所在,找准了案件突破点后,从情理、法理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分析利弊,提出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渐渐有了缓和。最终,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庭退还张某10000元保证金,并赔偿张某20000元来作为补偿,双方当事人均感满意。至此,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肃州区法院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以“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为抓手,持续巩固创建成果,“零距离”“面对面”地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法院不应是简单的是非对错的评判,更应有内容、有效率、有温度,充分考虑各方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得到解决,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