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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线】敦煌市法院:虚假诉讼要不得 法律后果受不起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陈娟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30 14:49: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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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当事人在准备前往法庭参与民事诉讼庭审时,因为在外地或是其他的原因不能够亲自到庭,于是便找了自己的亲人或是朋友来冒充自己去参加民事诉讼。殊不知,假冒他人身份参与诉讼,涉嫌虚假诉讼,造成的后果,你可能承受不起!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知识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法律知识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官寄语:

当事人参与诉讼,应当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冒充他人名义参与诉讼,不仅侵害了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影响和阻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对于该种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冒名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自己无法参加民事诉讼该怎么办?

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够亲自去参加民事诉讼,我们可以委托他人或是申请缺席,按照正常的程序处理,而不是找人冒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