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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明晰事实解心结 细心调解促和谐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丽娟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5 9:33: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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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是9元/公斤,他最终给我们按7元/公斤结算,我们气不过才去拉了他的甜叶菊墩子,他把2元的差价补给我们,我们就把墩子(钱)给他”,一群当事人在法官面前激动地说道。

2017年,于某某与同村多名农户签订《甜菊委托种植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种植甜叶菊,回收单价为9元/公斤,后因市场价格波动,于某某虽将他们种植的甜叶菊回收,但经双方协商,最终回收单价为7元/公斤。2019年3月24日,该11户农户欲强行拉走于某某堆放于租赁场地的甜叶菊墩子,于某某报警后,各农户对拉运的甜叶菊墩子件数进行了签字确认。后于某某将涉案农户起诉来院,要求返还其甜叶菊墩子或折价赔偿。

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多次跟双方沟通,在安抚当事人情绪的同时,耐心地向农户释法明理,最终,有7名农户当场将拉走的墩子折价向于某某进行了赔偿,于某某也撤回了起诉;剩余4名农户亦与于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该11起因种植回收合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得到了解决。

法官提醒:当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或途径来解决,否则“有理”也变“没理”,还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