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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协议”中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何金慧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5 9:37: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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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离婚后债务承担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日,银达法庭审理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均涉及离婚后债务承担问题,很多人误认为离婚后就摆脱了债务,以丁某与王某离婚后共同债务承担为例。

2019年,丁某因工程资金周转,从银行贷款60万元,王某以债务共有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贷款到期后,银行索款无果便将两人诉至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情绪激动,提出自己与丁某已经离婚一年,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相当不易,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笔贷款由丁某承担。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向王某普及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使其明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已经离婚,债权人也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同时,也告知王某其偿还贷款后,可根据离婚协议要求丁某偿还该款项。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丁某与王某自愿偿还借款,银行也同意两人分期还款,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不能成为消除债务的理由,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其双方有效,并不能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