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益,产品安全问题始终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也是人民法院最关注的问题。近年来,肃北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消费安全,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利,明知韩某某销售的“每粒坚”和“希爱力双效片”等21种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从韩某某处购买“每粒坚”和“希爱力双效片”等21种保健品,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销售给被告人侯某某,非法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的“每粒坚”和“希爱力双效片”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每粒坚”和“希爱力双效片”两种保健品,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销售给肃北县党城湾镇居民蒋某某等微信好友,被告人侯某某收到购买人的货款后,留下自己的利润,将货款、购买人的姓名、地址、手机号码发给被告人王某某,由被告人王某某向购买人发货,非法获利近35000元。经聘请甘肃中轻轻工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销售的“每粒坚”和“希爱力双效片”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均不同程度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聘请肃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的“每粒坚”和“希爱力双效片”进行认定,认定结论为“每粒坚”和“希爱力双效片”为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全案情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维护守法经营主体,保护合法经营行为,特别是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更要面临刑事制裁。在此,告诫产品生产、销售者,应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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