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大优劣质案件”评选结果公布,敦煌市人民法院任玉娜法官主审的《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全省“十大优质案件”。
【案情简介】B公司(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金及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合同签订后,A公司完成施工,B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但工程质保金一直未支付,A公司就质保金及利息诉至法院。此前,实际施工人Z某提起诉讼,因诉讼中涉及该案中款项,案件中止审理。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A公司支付Z某工程款,B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支付Z某拖欠工程款利息。判决生效后,A公司支付了全部执行款,B公司亦向A公司支付质保金。虽B公司支付了质保金,但是A公司仍以Z某案件中判决A公司支付给Z某的利息和承担的诉讼费要求B公司承担利息和诉讼费损失。该案审理后认为,A公司支付Z某利息以及诉讼费,是依法履行法定义务,A公司主张该费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分包合同,并对质保金的支付以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要求法院依法调整,根据查明的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结合Z某案件中确定结算时间,A公司主张的年利率虽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利率,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认为违约金标准过低,依法酌定按照约定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后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B公司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支付了上述款项。
【评选理由】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在实际施工人先行起诉、并要求发包方在未付清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待承包人或者发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确定之后,再行审理承办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当充分尊重合同条款,严格依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应与实际施工人案件中的相关认定加以区分,对双方因等待另一案审理期间的损失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款项系双方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合同进行认定。本案审理之前,实际施工人先行起诉,经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与本案款项存在重合,本案将两案重合部分进行详细审查,分析合同义务与生效判决内容的关系,认定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起诉时《民法典》已经施行,但合同签订以及履行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且实际履行了判决内容,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生效法律文书论理透彻,通过阐明判决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了裁判的可接受性,维护了诚信、平等、安全的交易环境,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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