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5日 星期日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三抓三促”见实效】买卖不成仁义在 只返定金行不行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洪标 何乐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4/4 12:02:35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张洪标团队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5月,张某从肃州区某房屋中介处了解到位于肃州区新城区某小区的毛坯房正在出售,在中介的带领下张某多次前往该小区看房,经与房屋中介及房主王某确认,房屋面积合适,房证已办理。张某于2022年5月27日与房屋中介、房主王某签订了《购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约定了房屋购买价格、购买价金支付方式及房屋过户时间,并且约定“买方支付定金10000元,若买房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然而,因毛坯房房屋屋主王某个人原因,约定过户期限届满,仍未能同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给张某带来了经济损失,并且屋主王某拒不返还双倍定金,只愿意返还10000元,张某一怒之下将屋主王某、房产中介诉至肃州区人民法院。

    张法官通过提前阅卷,了解到房屋中介已履行相应职责,未能签订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应当归责于被告屋主王某,被告王某拒不返还双倍定金的原因在于“买卖不成仁义在,何必斤斤计较,顶多再给1000元,再给10000实在太多了,房子没卖掉,反倒赔了10000元”。在庭审时,张法官就相关法律条文向原告张某、被告王某进行解释说明,定金罚则保护的是买卖双方,是中立的,不偏向于个人,房屋未能成功办理过户登记,过错方在被告,被告应当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经过张法官的法条释明,被告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醒:定金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多应用在买车、买房等交易过程,能够敦促当事人双方信守契约精神,保证合同履行。同时,定金罚则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同时规范着买卖双方,买卖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均受法律保护,换言之,该惩罚性法律效果既可能惩罚主要过错方买房,定金不退;也可能惩罚主要过错方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我们公民个人以及企业法人在进行日常民事活动过程中要诚实守信,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