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近日,敦煌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甲某与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在公共场所通过电话互相谩骂,后甲某起诉要求乙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案件承办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劝导并结合法条、案例进行释法。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互相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规范自己言行,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纠纷中,主要考量被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侵害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知。判断侵权行为时,主要考虑是否属于侮辱、诽谤等行为,如果行为人的陈述或所发信息符合客观事实且不存在侮辱性内容,则不构成名誉权侵犯。虽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言论自由应当有所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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