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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信用卡欠款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丽羽 鲁欣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4/14 16:23:4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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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信用卡消费已成为生活常态,但部分信用卡持卡人因各种原因出现了逾期还款现象,从而引发纠纷。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调解团队调解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经过案件承办法官鲁欣的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2014年 6月6日,当事人孟某向银行申请办理小微商户逸贷公司信用卡一张,开卡后孟某开始使用其信用卡,并一直履行合约按期偿还透支本金,直至2019年10月5日开始孟某未能如约按期还款。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在孟某逾期后多次催促偿还透支金额,孟某拒绝偿还,构成违约,银行无奈诉至法院。

经法官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孟某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银行审核通过并发放了信用卡,双方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案件中孟某在透支信用卡后长时间未予理睬导致利息3倍于本金,虽当庭愿意全部归还本金,但孟某不同意支付利息而结案导致双方僵持。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银行最终愿意免除部分利息,双方达成和解,银行申请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各项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诚信作为立人之本、国之基石,越来越被重视。近年来,各部门在积极展开诚信联合惩戒,因此,诚信不可失。透支信用卡,作为出借方应该及时催促并固定好证据,而借款方很有可能因为延误处理导致利息激增,一旦出借方付之诉讼,巨额的利息往往使借款方望而却步,从而陷入失信中,受到惩戒。因此,办理信用卡后应注意及时还款,以免产生巨额利息。

当下,信用卡消费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消费方式,持卡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审慎过度超额消费,超前消费,信用卡欠款要及时还清,切勿掉以轻心,否则会影响个人信誉,陷入信用危机。

法条链接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