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我们双方签订了半年的合同,是原告违约在先先行解除合同,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我们约定的每天下午五点半向我交车,是你未按照协议按时交车,造成我无法跑车,我仅跑了几天,被告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我。
近日,肃州区法院巡回法庭生琳团队审理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庭前阅卷,案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经过诉前调解,但因被告拒不支付款项后原告又提起了诉讼。法官认为,本案虽通过诉前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见,但该案案情简单,标的额小,极具调解可能性,并在庭前询问双方意愿,于是便有了开头的原、被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情形。
案 情 回 顾
2022年1月,原告谢某与被告付某签订《出租汽车驾驶员聘用协议》,约定由谢某向付某缴纳3000元承租押金后,谢某自付某处租赁出租车从事跑车业务,双方约定聘用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7月24日,协议签订后因各种原因谢某仅跑了5天,后将车辆退回给付某,并要求付某向其退返3000元押金。付某因谢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谢某未处理跑车期间的违章问题,不同意全额退返押金,双方因此成诉。
【案件处理】眼看调解无望,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进行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对租赁事实无异议,但因谢某违约在前,且存在车辆违章未处理的问题,双方对退返押金的数额有争议。庭审后,生琳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再次组织调解,从当天下午3点开始,一直到4点钟,一场“较劲”的调解,法官始终保持耐心,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分析并一一对照解读,回答当事人提出的一个个问题,释法明理,劝说双方互相体谅,互退一步,和气生财,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以微信转账方式兑现完毕。至此,原、被告的矛盾当庭化解,该案圆满解决,这种“快调即付”的高效司法受到了双方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肃州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案件调解工作,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从当事人实际情况出发,尽全力、尽真心为当事人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法官提醒】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树立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前看清合同内容和条款,一旦签订,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切勿盲目签订合同又盲目的随意毁约,这种盲目签订又随意毁约的行为,于己于他均为不利,亦不利于安宁、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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