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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获利为诈骗犯罪分子洗转犯罪所得资金,三被告人获刑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魏煜玺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5/5 18:11: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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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对三名被告人并处相应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与境外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洗转犯罪所得资金的犯罪分子取得联系。周某某、徐某某明知犯罪分子让其帮助转移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按照犯罪分子的指示与供卡人见面,使用供卡人提供的银行卡、电话卡、手机等,操作供卡人的手机银行将资金转移至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刘某某明知所转移资金系网络非法资金,仍将自己名下的六张银行卡、电话卡、手机银行等提供给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等人操作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为牟利,介绍宿某某、王某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绑定手机银行的手机交给周某某、徐某某操作接收、转移网络犯罪资金。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数额为1488062.49元,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数额为1287562.49元,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数额为2136385.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协助将资金转移,二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均超过十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金额、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为一点蝇头小利将自己名下电话卡、银行卡、微信等支付平台账号密码轻易出借于他人,并对来路不明的资金进行存取,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自己的账户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