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依法驳回了赵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赵某与杨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5月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归女方杨某抚养,婚生子归男方赵某抚养,双方各自自行负担小孩的抚养费。现赵某认为虽协议约定婚生子归其抚养,但是目前事实上是由杨某实际抚养,故请求变更由杨某抚养婚生子。杨某则认为,赵某陈述离婚后婚生子一直由其抚养与事实不符。双方离婚后,赵某重新组建家庭并育有儿女,导致婚生子只能在老家求学,杨某作为母亲虽在生活各方面进行照料,并不代表从法律意义上承接婚生子的抚养权,且杨某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疾病,身体状况很差,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在已经抚养婚生女的情况下,并不具备再承接婚生子抚养权的抚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基础是血亲,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是否存在为前提,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该案中双方在离婚时已就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达成协议,上述协议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协议中有关抚养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均应当按协议履行。现赵某没有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且从婚生子向法院出具的书面材料内容亦表明其不愿意变更目前的抚养关系,杨某亦不具备承接婚生子抚养权的抚养能力。因此从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考虑目前婚生子的学习生活现状,赵某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不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父母双方在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兼顾尊重未成年子女主观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变更”不应是父母之间发生争议,推卸抚养责任的缘由。法院在处理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时,对于不符合法定原因,随便变更抚养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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