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15日 星期日
  • 关注:
“三抓三促”行动进行时

【“三抓三促”见实效】醉驾还袭警,罚钱又判刑!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谢瑾 张小霞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5/17 10:51:43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醉驾+袭警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2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在肃州区富康路与晋城路十字路口北侧路段西侧人行道内由西向东行驶时,碰撞人行道内的树及停在人行道内的二轮共享电动车,致人行道内树木及车辆损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民警毛某某、辅警杨某某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9.0mg/100ml。后在带被告人郭某某前往医院抽血时,被告人郭某某对交警毛某某和杨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拳在毛某某的头部和杨某某的面部各击打一拳。经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毛某某的伤情为头皮挫伤;杨某某的伤情为颜面部软组织挫伤。2022年10月17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6.58mg/100ml。2022年10月23日,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12月29日,经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在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执勤工作时,不配合管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又构成袭警罪,依法应当严惩,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仅是一句宣传标语,更是一种责任。同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主动配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办案,尊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