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某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88000元。该案中,虽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仲裁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但因用人单位未在仲裁阶段提起抗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019年6月,黄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某公司陆续每月向黄某发放工资。2021年12月底,黄某离开某公司回家后,未再返回公司上班,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7月,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000元。2022年8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黄某仲裁请求。黄某不服,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某公司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在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每月向黄某支付2倍工资,共计1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黄某在收到第一个月工资之日起,即已知道某公司未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的2倍工资,其权利受到侵害,其于2022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该请求依法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但在仲裁阶段,虽然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并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间为由作出驳回该仲裁请求的实体裁决,但某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该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而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对其抗辩理由应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向黄某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2倍工资差额88000元。
法官提醒:仲裁时效作为一种特殊时效,应由当事人主张或提出抗辩,是否主张时效利益,属于当事人的处分权,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仲裁时效条款。如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应视为放弃时效利益,该放弃行为在诉讼阶段对其仍具有约束力,在法院审理阶段再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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