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原因只为五年前交付给对方的葡萄至今没有拿到葡萄款23000余元。而王某声称系当时为老板收购葡萄时的“代办”,在陈某通过微信向王某索要葡萄款过程中,王某答应经济情况好转后给陈某付款,但一直未履行,陈某无奈做出此举。那么,王某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应承担该付款责任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系“代办”而非老板(买方),且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的确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在陈某向王某追要货款的过程中,王某也承认欠陈某货款23000余元,证据充足,王某应承担给付陈某葡萄款的义务。
【法官提醒】
遇到类似案件时,农户应该如何为维权呢?出售货物时,应当明确买卖合同的具体相对方,如本案中谁到底是买方?出售货物后,若不能当场支付货款的,则应要求买方出具欠条或者记账单上确认货款金额并签字,并附买方身份证照片或者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便于在后续诉讼中查找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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