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结婚、生养孩子
过上幸福美满的日子
是人们对于婚姻共同的期待
然而
当婚姻走到了尽头
孩子又存在疾病
这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又该如何抉择呢?
近日,肃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夏二人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在孩子出生后,被医院先后诊断为“精神发育迟缓”、“孤独症”、“大脑功能障碍及智力障碍”。起初,夫妻二人感情较好,生活如意,但在为孩子治疗疾病过程中,二人产生矛盾,并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通过诉讼要求离婚,在本次诉讼中,夫妻二人均以种种理由明确表示拒不抚养患病孩子。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面对孩子的特殊情况,作为父母理应为孩子提供一个和睦温馨的家庭环境,但夫妻二人片面强调自身困难,均不愿直接抚养孩子,该行为不仅有悖于公序良俗,也有悖于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传统道德价值观,也违反了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而离婚诉讼不仅限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子女的抚养,双方在考虑个人利益之外,也应注重孩子的健康成长,加之孩子的特殊疾病,比寻常孩子更需要父母的陪伴及关爱,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二人应相互扶持、相互理解、相互关爱,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另双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以破裂,故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法官说法
法律虽规定了婚姻案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且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应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且必须保障其离婚后子女能够健康成长,要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也是家事案件中解决抚养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如离婚时夫妻二人均拒绝抚养子女,未能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应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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