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
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开发布2018年至2022年
甘肃法院环境资源审判
白皮书及十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我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某公司、袁某某、傅某某污染环境案
入选啦!!
一起来看看此案的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月9日,某公司车间主任傅某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汇报后,由傅某某将生产期间产生的工业废水400余吨盛装在吨桶内,并驾驶叉车将盛装废水的吨桶运至公司厂区后院北围墙小门处,用潜水泵抽出吨桶内盛装的工业废水排放到公司北围墙外的荒滩上。2020年12月,傅某某发现排向荒滩的废水向南回流,遂在公司废水池东侧围墙外挖埋开洞的铁管一个,将2吨片碱投入罐内,中和收集在罐内的酸性废水。2021年2月2日,甘肃省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片碱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35废碱”,废物代码“900-399-35”,属于有毒物质。2021年6月27日,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放的废水为(液态)危险物,造成该处7174.1立方米土壤污染,废水通过土壤下渗造成855.18立方米地下水污染,处置弃渣20立方米,造成环境损害195.2008万元。2021年5月开始,某公司委托第三方依据环境污染场地修复方案,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了修复治理。2022年4月,经监测验收合格。审理中,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袁某某、傅某某分期支付赔偿金,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
裁判结果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违规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袁某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傅某某直接实施非法倾倒污染物的犯罪行为,某公司及袁某某、傅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万元;二、袁某某、傅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30000元;三、扣押的叉车、电线、圆形铁罐、塑料软管、吨桶、潜水泵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针对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主体除须依法承受刑罚制裁外,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强化污染者责任,有效震慑污染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因违规处置、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而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同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以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同时,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采取“双罚”,既有力教育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又为心存侥幸的污染企业敲响了环保警钟。本案考虑某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及时修复受损环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判处缓刑,这一做法对于引导类似环境危害行为人在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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