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陇原风暴”行动开展以来,敦煌法院执行局着力在真抓实干解纠纷,促进执行到位率上下功夫,集中化解新收案件的同时不忘回头看,针对终本案件发现的新线索和和解长期履行案件不按期履行的情况及时予以处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煌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考虑到李某确因疫情导致生意状况不佳,王某同意李某分期还款的意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商定李某按每月5000元向王某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拒不履行剩余案款支付义务,期间经王某和法院多次催促,李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鉴于李某消极的履行态度,本院传唤李某到庭后告知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处以拘留、罚款。李某意识到严重后果表示愿意先履行部分案款支付义务,请求申请人予以宽限,被申请人严辞拒绝。李某无奈只得联系家人凑钱,经过六七个小时的周折凑齐并履行剩余的全部38000余元欠款。
普法小贴士:按照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履行方式等内容。申请人同意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系其对自己利益的放弃,被执行人应珍惜在执行过程中取得的宽限机会,按期履行。抱有侥幸心理,将执行和解协议视为拖延借口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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