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4日 星期六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一字之差”的诉讼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年丽、肖华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7/7 11:33:43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6月14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一字之差”,原告险些败诉。

原来,2021年2月,被告汪明明(化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15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署名汪明。因平时熟人都称汪明明为汪明,原告也没有查看汪明明的身份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汪明明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汪明明声称其名叫汪明明,不叫汪明,故拒绝到庭答辩。认定汪明与汪明明是否同一人成为案件关键。原告还提交汪明明曾经在工资单上签名为汪明、熟人都称汪明明为汪明等证据,法官也调取被告汪明明的户籍信息,原告辨认后确认无疑。最终法院判决汪明明偿还原告借款。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借款多发生在熟人之间,熟人之间常有以乳名、别名、绰号称呼的情形,例如:王小宝、老李等。以乳名、别名等写下的借条、欠条等,容易产生歧义,可能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经济往来、出具借条、欠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仔细核对身份,注意甄别是否存在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情况,是否存在同音不同字、叠字等情形;二是保留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上面备注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常住地址等;三是字体要书写工整,不要用铅笔书写,尤其是借(欠)款人的姓名要能够清晰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