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跟好朋友合伙开公司”,电影《中国合伙人》中的这句台词,想必让不少观众浮想联翩。
现实生活中,好朋友做生意、开公司的现象并不少见,但结局,却并非都如电影那般完美,不少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仅作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过于简单。一旦发生纠纷,就陷入了“有苦说不出”的尴尬境地。近日,肃州区法院小额速裁庭顺利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且已经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本案中,原告柳某与被告吴某、何某、方某一起合伙承包工程,但并未签订合伙协议。后因柳某中途退股时合伙账目未核对清楚,且方某未在退股协议签字而产生纠纷,遂柳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因为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在具体的工程管理中账目也比较混乱,故原、被告之间的具体职责分工及出资、分红情况难以查清。考虑到原、被告之间诉讼之前是合伙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点主要在账目核算上,本案有较好的调解基础,通过调解处理可以达到更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于是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仔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出了原、被告双方都接受的调解方案。最终,此案通过调解圆满结案,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件自立案至审结尚不足一个月,从反目成仇到双方和解,改变的是双方当事人彼此仇视的目光,不变的是肃州区法院法官一如既往、司法为民的法治胸襟。随着认真贯彻落实“三抓三促”行动工作要求,肃州区人民法院干警将踔厉奋发,勇毅前行,转变工作作风,扎根基层、服务基层,走心开展调解工作,打通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辖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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