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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 金塔县法院:诉前调解助您高效解纷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殷芳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7/20 16:56: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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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是指立案前的调解,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法院诉前调解室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法院立案的制度。诉前调解制度是一种将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相结合的新型调解方式,既独立于民事诉讼程序又与民事诉讼程序密切相连。在性质上它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较民事诉讼程序他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

一是对当事人来说,诉前调解程序灵活简便,省时省力。鉴于当前立法在诉前调解制度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对繁琐的程序要求,故纠纷当事人可不必严格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进行诉讼,所以该制度在操作上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简便快捷性,能有效减少审判工作中间环节、缩短诉讼周期。大大节省了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需大量支出的时间和金钱,能够更好地挽回当事人的利益损失,让其权益得到更快的救济且诉前调解程序不需像诉讼程序经过公开审判,而在特邀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的面对面的调解,能够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二是对于法院来说,诉前调解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诉前调解制度可以很好地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立案前通过调解就得以化解,能够大大的减少法院案件数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从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法官可以有更多精力投入到真正需要审判的案件上,更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办案质量。一些经过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而进入法院诉讼程序进行确认的案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与执行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三是诉前调解的面对面协商比较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对峙,能够有效缓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表现出来的对抗性,避免正面冲突。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协商,能够促使双方理性、平和的解决纠纷。且从最终化解纠纷矛盾的效果上讲,诉前调解比判决更能有效消除民事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还可将社会上的情理道德、公序良俗、传统习惯等引入解决纠纷,较之民事诉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判决更符合社会实际,更具被大众所接受的亲和力。

诉前调解程序的运用符合纠纷的多元化以及当事人价值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些纠纷客观上需要调解解决,或者即使当事人诉诸法院,也愿意或者首先应当通过调解解决,诉前调解制度就能够导致传统的诉讼文化的某种转变,可有效缓和诉讼的对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