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提交的借条有疑点,通过深入查明案件事实,识别并剔除借款中的“砍头息”,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原告丁某和被告陈某是多年老友。2023年4月,陈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丁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丁某多次催要,陈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丁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陈某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丁某实际提供的借款共计16万元,陈某应以16万元返还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
无论高利贷还是“砍头息”,其行为均对国家正常金融秩序造成了潜在危险,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砍头息的高利贷要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认定贷款本金及利率,借贷双方均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借贷行为。借款人应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也应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如已支付,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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