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王某向李某银行账户内转账10000元。两人分手后,王某主张其于2020年向李某的转款为其给李某出借的款项,遂诉至法院。李某辩称,1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王某给其的生活费,而且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也多次向王某转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券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王某仅提供了给李某账户汇款10000元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但是转账未备注为借款,且无借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的合意,不能证明该转账系基于借贷关系产生。转账并不等于借贷,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求双方必须存在借款的合意。借款的合意是指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就借款的行为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均认可款项为借款。本案中,当事人为情侣关系,双方之间有多笔互相转账的记录,在不能证实有借款合意的情况下,王某主张主张李某偿还10000元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向他人借款或者是出借款项给他人,均应尽可能的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履行借款手续,在后续索要借款或者偿还借款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留存相应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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