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5日 星期日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发生交通事故,为何次要责任人比主要责任人赔的多?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孔维攀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4 17:37:06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基本案情】

史某驾驶无牌拖拉机与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徐某车内乘客莫某受伤,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莫某不承担责任。莫某因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向史某索要未果后,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经审理认定莫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各项损失合计71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史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因承担不足千元的赔偿金,但因史某驾驶的拖拉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依照法律规定,史某应当按照交强险限额(其中医疗部分限额为18000元,死亡伤残部分限额为180000元)对莫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由史某承担30%,徐某承担70%。最终本案判决史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莫某的损失赔偿69000元。

法官寄语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保险,是法律规定的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必须投保的保险,交强险既能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降低投保人的经济风险,每一位机动车投保人都不应对此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