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涉及到法院的具体工作,尤其是婚姻家庭的案件,不仅要做到公平公正、处理好当事人的关系,更要注重社会效应。
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经办案法官在详细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因原告想让被告参与到孩子成长的各个阶段,而被告只想以自己的方式来抚养孩子,双方分歧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遂进行了正常的庭审。
庭审结束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是为了让孩子过的更幸福,而一纸判决虽然在法理上没有任何纰漏,但在实际情理中,可能没有办法让双方当事人愉快接受。因此,办案法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围绕双方都是为了孩子的前提下,对原告进行了更具有现实性的劝导,而对被告则是劝说他:以自己的方式爱孩子没有任何问题,但同时要在具体日常生活的给予孩子关心和爱护。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心平气和的达成了调解协议。“审判不是一判了之。”办案法官说道,“只有全面理解当事人的诉求目标和诉讼真意,聚焦争议焦点,悉心消解当事人情绪和矛盾,才能达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效果。”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当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离婚率不断升高,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的问题,怎样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给未成年人以一个好的成长环境,这不仅需要我们法院司法职能行使更具人性化,审判结果也更应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兼具法理和情理,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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