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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化解纠纷 双方冰释前嫌

来源: 作者:陈星宇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8 21:02: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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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门法院民一庭审理了原告玉门某商贸公司诉被告新疆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顺利结案。

原、被告公司系合作伙伴,双方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2022年3月1日、2023年3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水泥、粉煤灰等建材;对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合同约定的相关建材,双方工作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对账结算,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下余货款未付,且已累计拖欠货款613万余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推脱不付。

庭审过程中,原告据理力争,不肯让步,提出如果被告不能按约还款,就要申请法院冻结被告公司账户,并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称理解原告难处,但自己公司的资金还未回笼,希望原告可以放宽还款期限。原告坚决不同意,双方迟迟不能达成一致。主审法官考虑到涉案款项数额较大,如果执意申请法院冻结账户不但回款周期较长,还会增加诉讼成本。本着调解为先的原则,法官向双方说明情况后,耐心做调解工作。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合作,被告主动提出分期还款,如未能按期还款则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秉持着和气生财的理念,考虑双方以后还会合作,当庭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冰释前嫌,满意而归。

    民事案件审理中,我院始终秉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当调则调、调判结合的方针,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也可以使当事人原本良好的合作关系得以维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调解的道路上,我们一直在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