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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当事人申请暂停调解 只为共同检验金饰的真伪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赵静 齐琦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3/5 18:35: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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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赵静团队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在法官主持调解期间,竟申请暂停调解,法官竟然准许了这一申请,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来看看!

基本案情:2022年9月,周某与刘某应工作相识,两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2月底,周刘两家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周某向刘某父母支付彩礼88000元,购买五金花费35000元。2023年8月,刘某突然提出解除婚约,但因双方对退还彩礼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发纠纷。

案件处理:审理中,刘某同意返还实际收取的彩礼,并退还周某为其购买的金首饰,但表示在周某支付彩礼88000元后,刘某又向周某退还了20000元,实际只收取彩礼68000元,其只同意返还彩礼68000元。经法官询问,周某向家人核实后,表示刘某确实只收取了彩礼68000元,同意刘某返还彩礼68000元,并且要求返还全部金首饰,并且要求到金店确认金首饰的真伪。法官向刘某询问其意见后,刘某也表示不愿再与周某纠缠,愿意去金店验明金首饰的真伪。30分钟后,双方确认金首饰无误并返回法庭将返还的彩礼当庭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彩礼虽是基于中华民族传统演化而来,但支付彩礼是为两个家庭缔结婚约关系而发生。如支付彩礼后,缔结婚约关系的二人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将收取的彩礼返还给对方。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