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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主动创稳┃肃北县法院:车辆未买交强险 发生事故谁担责

来源:肃北县法院 作者:王玉龙 责任编辑:肃北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3/27 17:18: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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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才能上路。但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而直接上路行驶。一旦出了事故,这些车主没有交强险理赔,只能自掏腰包赔偿他人损失,结果是省了小钱、吃了大亏。近日,肃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主未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某日,张某某驾驶轻型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客车上5名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所驾驶轻型货车车主为宁某某,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后车上5名乘车人分别将李某某、张某某、宁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不足部分由李某某、张某某按责任赔偿。

【法院审理】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责任划分是针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来说的。本案中,宁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依法投保交强险,其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导致5名受害人无法在交强险中获赔,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张某某和李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且自2020年9月19日起,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已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如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义务人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通过法庭的调解,宁某某作为车主与侵权人张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名受害人各项损失16万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立的险种,一旦投保机动车发生事故,交强险既是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罩”,又是投保人经济风险的“转嫁器”。投保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每一位机动车车主都应当自觉履行。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一定要及时投保交强险,车辆没有交强险不要上路行驶,切莫心存侥幸,避免出现因超期未投保、脱保等问题,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