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怎么办?
诉讼代理人陈述不清又如何处理?
那就一纸通知书来解司法难题。
肃州区人民法院发出
《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
督促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案情回顾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成功督促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询问,为查明案件实际情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法庭审理时,原告王某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在法庭答辩环节,被告张某提出事发后曾向王某多次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垫付了一万余元的治疗费,并且因为是同等责任,王某曾承诺自己的车辆与张某的车辆各自维修,不再互负赔偿责任。但在法庭向原告代理人核实时,代理人表示对此情况不清楚,电话向原告了解情况时,原告回答前后不一,之后法庭多次电话通知原告王某到庭,但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致使法庭无法查明垫付金额和车辆修理费是否达成协议的问题。针对该情况,法庭向原告王某发出了《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王某按时到庭后,法庭通过进一步核实,查明了事实真相。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在证据比较薄弱,代理人关键事实陈述不清的情况下,往往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虚假诉讼趁虚而入、多次开庭仍不能查明案情等不良后果,甚至可能引发公众对裁判公正的质疑。鉴于此,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书》,是肃州区人民法院将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举措,也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创新举动。这一举措有效回应了司法工作中的现实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彰显了肃州区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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